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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24号

日期:2025-06-25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24

  

 请  人:**

 申 请人: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所  地:鄂州市滨湖南路103

法定代表人:王惠锋,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23420****职工退休证不服,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2024年2月23日,本机关决定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2024年3月4日,本机关决定中止审理。2024年5月21日,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23420****职工退休证,重新办理申请人退休事项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官网公示4月份具备退休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中含申请人,该名单系经被申请人审核后发布。二是申请人档案中无招工表、入伍表和学校分配表,被申请人以档案中《毕业生鉴定表》出生时间认定申请人出生时间,无政策依据,且人社部有关于按照档案中最早的出生时间来认定的规定,出生时间应当认定为1973年4月。三是被申请人档案窗口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不到位。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认为其2023年4月已达退休年龄,系对企业档案托管人员退休申报工作办理程序理解有误。被申请人下属市劳动人事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全市部分改制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档案中心)对托管的职工档案进行清理核对,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当月通知职工到档案中心窗口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对于档案中记载有多个出生时间的,为避免职工利益受损,按照最早的到龄时间通知职工来窗口申报。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4月23日以官网发布通知和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来窗口办理退休手续,系企业档案托管人员退休申报工作的正常办理流程,并未对申请人的退休时间进行认定,也未办理任何退休审批手续,申请人具体退休时间应以被申请人审批结果为准。二是申请人认为其本人退休年龄认定错误,系对相关政策理解有误。《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职工出生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时,要以职工办理招工(招干)表、入伍政审表、学校分配表等原始资料为依据来确定其出生年龄和缴费年限”。根据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显示,申请人于1989年8月在鄂州市技工学校登记招生,《招生登记表》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73年4月9日,1992年7月从鄂州市技工学校毕业后分配至**公司工作,其《毕业生鉴定表》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73年11月13日,加之申请人身份证上记载的时间同样为1973年11月13日,因此综合认定其出生时间为1973年11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二十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生产、操作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因此,确定申请人的退休时间是2023年11月,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的《职工退休证》时间相符。另,申请人以本人《招生登记表》属于最先记载为由,诉求自己出生时间为1973年4月。根据鄂劳社发〔2007〕59号文“职工出生时间实行职工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之规定,申请人《毕业生鉴定表》与本人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完全一致,均为1973年11月13日,因此被申请人未依据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进行认定。三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确保达龄人员及时领取养老金、维护参保人员利益,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4月21日、4月23日以官网发布通知和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来窗口办理退休手续,已经履行了档案托管机构告知义务。根据《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显示,申请人退休时间为2023年11月,待遇开始时间为2023年12月,当月已发放养老金1118.45元,养老待遇已正常发放,不存在利益受损问题。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1973年11月13日。1989年9月,申请人进入湖北省鄂州市****学习,其《技工学校招生登记表》上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73年4月。1992年7月,申请人毕业后被分配至****公司工作,其《毕业生鉴定表》上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73年11月。2002年6月,申请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03年1月起,申请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做好企业档案托管人员退休申报工作的通知(第六十一批)》,公布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第六十一批具备退休申报条件的22名参保人员名单,并通知该批人员于2023年4月30日前到指定地点办理退休申报手续。4月23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办理退休申报手续,申请人未接听。

2023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申请表》。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编号为23420****职工退休证》。另,2024年3月4日,本机关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去函,请求明确退休时间认定相关法律适用问题。4月24日,省人社厅回函,明确当企业职工身份证出生时间与其职工档案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文书(如招工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等记载的时间为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做好企业档案托管人员退休申报工作的通知》(第六十一批);3.编号为23420****职工退休证4.《技工学校招生登记表》;5.《湖北省鄂州市技工学校毕业生鉴定表》;6.《湖北省鄂州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档案》;7.《****一九九八年职工技能工资调整呈报表》;8.《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9.《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证存根》;10.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截图(尹****);11.《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申请表》(尹**);12.《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确认表》(尹**);1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时间认定相关政策规定适用的函》,除第13项证据材料为原件外,其他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申请人作为鄂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审批的法定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职工出生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时,要以职工办理招工(招干)表、入伍政审表、学校分配表等原始资料为依据来确定其出生年龄和缴费年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的,或者档案中有多个出生时间的,以档案中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文书(如招工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等)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上述规范性文件对职工办理退休时确认其出生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企业职工身份证出生时间与其职工档案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文书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身份证出生时间及其《毕业生鉴定表》记载的出生时间,综合认定申请人出生时间为1973年11月,合理合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二十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即: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生产、操作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被申请人在认定申请人出生时间为1973年11月的基础上,以2023年11月为申请人退休时间并为其办理编号为23420****职工退休证》,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3420****职工退休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528

 

 

 

抄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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