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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4〕7号

日期:2025-06-25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47

   

     人:**

    请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

      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大道349号

  法定代表人:柯学,镇长

   

申请人翟**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燕矶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责令其书面公开申请人所需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评估公司的委托协议书涉及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合法权益;目前评估公司所作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无现场评估师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和评估公司拒绝对评估报告作出书面解释,协议书内容可能涉嫌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向被申请人所提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征收**村翟家湾集体土地地面附属物评估机构”内容属于已申请公开事项,答复人就此作出不予重复公开的书面答复于法有据。村镇相关部门已于2023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报告原件供其查阅,该评估报告单上有评估机构公章,申请人已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确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对此重复申请公开事项作出不予公开的书面答复于法有据。二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予公开涉案委托协议书于法有据。因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第三方,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向第三方鉴定机构送达《工作联系函》,要求就是否公开该委托协议书予以书面回复。该机构于1月12日回函,明确涉案委托协议书属于商业秘密,不存在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同意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及三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于法有据。且申请人与第三方签订涉案委托协议书,属于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行政职责必经的内部工作流程,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不存在损害申请人权益的法定事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委托协议书于法有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书面公开“征收**村**湾集体土地地面附属物评估机构以及燕矶镇人民政府与委托评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

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向第三方评估机构鄂州市金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送达《工作联系函》,请该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公开涉案委托协议书。1月12日,鄂州市金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回函,明确涉案委托协议书属于商业秘密,不存在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同意公开。

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因此前已向申请人公开评估机构,故不再重复公开;委托协议书涉第三方评估机构且属内部事务范畴,依法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2.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截图;3.《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提交);4.《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5.2023年8月14日****组、**组集体资产征收补偿价值评估报告;6.2016年8月25日车湖村集体房屋、地面附着物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价值评估明细表;7.举报信及附件;8.接警回执单;9.第二次举报违法占地信;10.违法占地整改告知书(副本);11.《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提交);12.《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3〕33号);13.《责令限期处置信息公开申请的通知》;14.《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临空燕政复字〔2023〕1号);15.签收单;16.照片(4张)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被申请人提供的签收单、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已于2023年12月29日查阅《车湖村九组集体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其已知晓车湖村翟家湾集体土地地面附属物评估机构为鄂州市金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于法有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委托协议书涉及第三方评估机构,被申请人在书面征求评估机构意见、评估机构明确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决定不予公开委托协议书,符合上述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1月15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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