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26号
申 请 人:程**
被 申请人: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住 所 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471号
负 责 人:艾兵
申请人程**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处理其投诉件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复议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签收,于2024年1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理期限于2025年1月24日延期至2025年2月26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件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处理其投诉。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用水安全,于2024年8月4日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向其提交了一个投诉件:“投诉人是泽林镇**小区业主,是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委员,是现第二届业委会主任。本小区供水管网至今仍然未经验收,也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却违法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使用。小区的消防用水还没有与生活用水隔离,而消防水箱、供用水管网等,已经十年却从未清洗、消毒。这不仅威胁投诉人的用水安全,还威胁着城市公共用水的安全。投诉人要求你局履行法定职责,立即处置以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以保障投诉人的用水安全”。申请人直至提起本次行政复议之时未收到受理通知以及处理结果回复。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投诉件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4日提交的标题为“要求履职尽责保障投诉人的用水安全”投诉件,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8月16日在被申请人网站“信件回复”栏目中予以回复,因此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的“至今仍然没有收到受理通知以及处理结果回复”不实,申请复议理由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4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板块“公众诉求”栏目在线提交主题为“要求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诉人的用水安全”投诉件,主要内容为:“投诉人是泽林镇**小区业主,是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委员,是现第二届业委会主任。本小区供用水管网至今仍然未经验收,也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却违法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使用。小区的消防用水还没有与生活用水隔离,而消防水箱、供用水管网等,已经十年却从未清洗、消毒。这不仅威胁投诉人的用水安全,还威胁着城市公共用水的安全。投诉人要求你局履行法定职责,立即处置以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投诉人的用水安全”。
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在其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板块“信件回复”栏目进行回复,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职尽责保障投诉人的用水安全》信访已收悉。该信访内容与您多轮信息公开申请、信访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诉求基本一致,相关问题我局已赴现场核查,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鄂城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在“互动交流”板块“公众诉求”栏目提交诉求截图;3.被申请人“互动交流”板块“信件回复”栏目回复截图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件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处理其投诉,实质是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小区用水管网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小区消防用水未与生活用水隔离以及消防水箱、供用水管网未清洗、消毒等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被申请人作为鄂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受理涉及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投诉并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外,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水行政监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核查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的违法行为线索后,应依据前款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与此前政府信息公开、信访投诉举报等基本一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被申请人虽告知申请人已赴现场核查,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但截至申请人申请本次行政复议之时,其未获知投诉事项核查处理情况,故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职责。鉴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涉案投诉作出《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申请公开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责令其重新处理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件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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