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22号
申 请 人:赵**
被 申请人:鄂州市劳动人事档案管理中心
住 所 地: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周鹏飞,主任
申请人赵**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劳动人事档案管理中心未告知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为,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理期限于2025年1月20日延期至2025年2月2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30个月退休养老金。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3年入职原八一钢铁厂,工种为起重工,属于特殊工种范畴。2002年该厂破产买断,理应退休时间为2019年5月,由于档案托管机构缓报、漏报且尚未通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2021年9月2日没有办理,至2021年10月重新申请办理了退休,延迟退休时间30个月,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59107.20元。申请人就此向市信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要求补发延迟退休30个月的养老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声称“履行的相关手续合法合规,不存在其所称档案托管机构未尽义务通知本人办理退休补偿两年半退休工资问题”。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对因用人单位、档案托管机构或个人原因缓报、漏报的,其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及调整,均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延迟退休期间所缴纳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养老金不予补发。因此对参保人员造成的损失,属于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原因的,由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负责补偿。申请人原单位已不存在,被申请人作为档案托管机构,导致申请人延迟退休的责任应属于其负责。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认为其办理的是延迟退休,系对相关政策理解有误。《退休、退职工人子女安排申请表》显示申请人档案出生时间为1964年5月,正常退休时间应为2024年5月。《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确认表(试行)》显示申请人实际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为2021年10月,早于正常退休时间。申请人属于提前退休,不存在延迟退休的说法。二是申请人认为档案托管机构未尽告知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而造成了损失,应补发30个月的养老金,被申请人认为在协助申请人办理提前手续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劳动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而不是由档案托管机构主动告知。其二,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程序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程序第一步为本人申请并签名确认,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根据档案原始记载情况,确认无误后报人社部门审核。申请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间为2021年9月2日,档案托管机构当月报人社部门审核。由于申请人档案资料中记载的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足,不符合办理条件,人社部门没有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补充提交了相关佐证资料,后人社部门于2021年10月再次对申请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进行审核,当月审核通过。市人社局将该信息在官网公示无异议后,于2021年10月为其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相关规定,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起始时间为2021年11月,与申请人填写提交的《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确认表(试行)》时间相同。其三,申请人于2021年9月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当月进行申报,市人社局当月进行审核,均按照省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并无缓报、漏报行为,也未对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一致,不存在不清楚自己出生时间的说法。申请人达到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后,选择是否申报、何时申报,完全是自主行为。因个人行为产生的结果却要求档案托管机构来承担责任,于理不符、于法无据。其四,申请人提出主张所依据的《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针对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相关问题,并不适用申请人情形,其依据该文件相关条款要求申请人承担补偿责任没有依据。其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于2021年9月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至今已超过3年,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64年5月19日出生。
1983年10月至2001年6月,申请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原鄂州市八一钢铁厂工作,其中特殊工种达10年,在鄂州市市本级参保。
因原鄂州市八一钢铁厂改制,申请人从该厂离职。2001年7月至2021年10月,申请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鄂州市市本级参保。
2021年9月2日,申请人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向被申请人提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材料,签写《信用承诺书》。当月,被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因申请人档案资料缺少材料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条件,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给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相关佐证资料。
2021年10月,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申请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2021年10月22日,该局将上述信息在官网公示。2021年10月28日,申请人签写《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申请表(试行)》。
2021年11月,申请人领取养老保险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被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退休、退职工人子女安排申请表》;4.《信用承诺书》;5.《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申请表(试行)》;6.《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确认表(试行)》;7.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通知截图;8.工资表2张等,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告知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30个月的退休养老金,实质上是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行为违法并要求进行行政赔偿。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上述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男性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本案中,申请人2019年5月时已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即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提前退休。该条款的规定,是基于实践中,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之后,其继续工作的性质将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导致无法享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法定权利或福利,还可能导致收入降低。因此部分特殊工种劳动者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虽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但仍愿意继续工作。对于此种情况,如果一律将特殊工种劳动者达到提前退休条件之时认定为其应当退休时间,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后,按照前款规定,其有权自主选择何时申报提前退休。若确定申报的,应当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点“职工本人在《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中‘本人签字栏’内签名,确认本人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岗位或工种等情况”要求启动程序。故,申请人认为其特种工种提前退休事项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告知启动,于法无据。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规定:“凡本文下发后延期办理退休手续的,按以下办法处理:1、用人单位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延期退休的人员,应最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十日内将相关手续报送统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退休时间按批准的延期时限确定。2、对因用人单位、档案托管机构或个人原因缓报、漏报的,其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及调整,均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延迟退休期间所缴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养老金不予补发。由此对参保人员造成的损失,属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原因的,由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负责补偿”。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退休,属于提前退休,不适用上述延迟退休应予补偿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0日
抄告: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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