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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27号

日期:2025-06-25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27

 

    人:**

 申请人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

    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471号

   艾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处理其投诉件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签收,2024年12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理期限于2025年2月10日延期至2025年3月12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件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处理其投诉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用水安全,于2024年8月4日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向其提交了一个投诉件:“投诉人是泽林镇**小区业主,是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委员,是现第二届业委会主任。本小区供水管网至今仍然未经验收,也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却违法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使用。小区的消防用水还没有与生活用水隔离,而消防水箱、供用水管网等,已经十年却从未清洗、消毒。这不仅威胁投诉人的用水安全,还威胁着城市公共用水的安全。投诉人要求你局履行法定职责,立即处置以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以保障投诉人的用水安全”。2024年12月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申请公开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投诉处理行政行为违法:第一,被申请人所称的“《要求履职尽责保障投诉人的用水安全》信访内容与您多轮信息公开申请、信访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诉求基本一致,主要是希望通过投诉等方式推动楼下小学教师宿舍楼小区开展‘一户一表’改造”,这并不是其可以不依法处理投诉的理由,且申请人最终目的是要保障自身用水安全,而不是“一户一表”改造。第二,申请人此前已经多次投诉,但此前投诉都是违反《城市供水条例》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始终认为案涉小区既不适用《城市供水条例》,也不适用《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故申请人才提交案涉投诉。第三,被申请人所称的“我局已赴泽林镇楼下小学教师宿舍楼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将问题线索移交鄂城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目前,鄂城区尚未形成处理结果”,已经足以证明超时违法,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第四,被申请人所称的“我局采取了以下三种途径向您告知处理结果及进展情况”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称:一是根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及《鄂州市供水管理办法》,鄂城区负责核查处理申请人反馈的楼下小学教师宿舍楼小区供用水设施投诉举报,该投诉举报不在本行政机关管理范畴,且被申请人已将投诉举报事项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履行了行政权,华容区人民法院(2023)鄂0703行初536号判决已予认可,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被申请人已将“鄂城区尚未形成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即告知了投诉举报进展情况,履行了投诉举报应尽职责,因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未明确反馈渠道,故被申请人通过局网站“信息回复”栏目予以回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开展“一户一表”改造是解决小区供水设施管理纠纷的措施,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楼下村村民委员会意愿,组织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小区开展“一户一表”改造设计,并将设计方案转发楼下村村民委员会征求意见,履行了“保障申请人用水安全”法定职责。四是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出具的《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申请公开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中,向申请人提供“处理结果告知途径”证据。申请人未提供本次行政复议关于“参加会议与对投诉处理结果回复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及“用微信直接告知相关信息也是与事实不符”的具体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4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板块“公众诉求”栏目在线提交主题为“要求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投诉人的用水安全”投诉件,主要内容为:“投诉人是泽林镇**小区业主,是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委员,是现第二届业委会主任。本小区供用水管网至今仍然未经验收,也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却违法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使用。小区的消防用水还没有与生活用水隔离,而消防水箱、供用水管网等,已经十年却从未清洗、消毒。这不仅威胁投诉人的用水安全,还威胁着城市公共用水的安全。投诉人要求你局履行法定职责,立即处置以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投诉人的用水安全”。

2024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在其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板块“信件回复”栏目进行回复,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职尽责保障投诉人的用水安全》信访已收悉。该信访内容与您多轮信息公开申请、信访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诉求基本一致,相关问题被申请人已赴现场核查,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鄂城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申请公开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相关内容为:“《要求履职尽责保障投诉人的用水安全》信访内容与您多轮信息公开申请、信访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诉求基本一致,主要是希望通过投诉等方式推动楼下小学教师宿舍楼小区开展‘一户一表’改造。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赴泽林镇楼下小学教师宿舍楼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将问题线索移交鄂城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目前,鄂城区尚未形成处理结果。鉴于您的《要求履职尽责保障投诉人的用水安全》信访件中未明确要求处理结果的送达途径,因此我局采取了以下三种途径向您告知处理结果及进展情况。一是在局网站“信件回复”栏目中予以回复,供您及公众随时查阅;二是邀请您参加楼下村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推进会,在会议中予以告知;三是使用微信直接告知相关消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在“互动交流”板块“公众诉求”栏目提交诉求截图;3.被申请人“互动交流”板块“信件回复”栏目回复截图;4.被申请人《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申请公开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印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件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处理其投诉,实质是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小区用水管网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小区消防用水未与生活用水隔离以及消防水箱、供用水管网未清洗、消毒等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被申请人作为鄂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受理涉及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外,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水行政监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核查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的违法行为线索后,未依据前款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能视为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予以核查并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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