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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11号

日期:2025-06-25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11

   

 请 人:**

 申 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所  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黄如辉,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4〕第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4〕第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提供1996年至1999年原市**公司已交的20000元工程附加材料费的收款依据。**公司已交了11680元的工程附加材料费,后**公司又交了20000元工程附加材料费。没有被申请人的通知,该款项**公司是不会交的。**有原记账,是在被申请人处交的20000元,被申请人应当有原来的收款依据,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无事实依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1996年至1999年原**公司已交配套费20000元的发票存根,而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为我局未向其提供1996年至1999年原**公司已交了20000元工程附加材料费的收款依据,申请人所称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符,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二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当场与申请人确认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经计算机检索以及翻阅纸质材料均未查询到1996年至1999年原**公司已交配套费20000元的发票存根。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已依法履行答复职责。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公民)》,请求公开“1996年至1999年原**公司已交配套费20000元的发票存根”。

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4〕第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你申请公开的“1996年到1999年原**公司已交配套费20000元的发票依据”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公民)》;3.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4〕第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 计算机检索及记账凭证照片20张等,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计算机检索及翻阅纸质档案材料均未查询到1996年至1999年原**公司已交配套费20000元的发票存根,并告知申请人,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检索义务。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12月3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4〕第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3

 

 

 

抄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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