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104号
申 请 人:尹**
被 申 请 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
住 所 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临空大道与燕沙路交汇处
负 责 人:赵麒皓
申请人尹**对被申请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于2025年4月3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5月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签收。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武汉**不属于承揽关系。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7日带领60余名民工进入将军大道水稳摊铺养护项目施工。2022年7月5日工地完工,民工工资总计135万,尚有60万未结清,中间多次催要无果,导致个别民工有极端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在鄂州市将军大道从事水稳摊铺养护工程承揽事项,该项目总包单位为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武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因承揽关系引发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建议该信访事项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被申请人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被申请人已受区综治中心委托调解申请人剩余的60万工程款,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会在2025年7月1日之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0日,申请人通过信访平台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7号带领60余人在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将军大道现场施工,直至2022年7月5号工地完工,民工工资总计135万,中国**付了75万元,剩余60万元,申请人多次催要,该公司三年未付,导致个别民工有极端行为,如不及时解决后果不堪设想,望领导重视,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履职答复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收到信访件后,立刻联系鄂州市将军大道项目总包单位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汪某、分包单位武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沟通,经多次沟通协调,申请人与武汉**就剩余60万元工程款达成一致。经向总包单位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汪某了解,得知双方属于承揽关系。双方因承揽关系引发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该信访事项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行政履职答复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微信聊天截图照片13张、视频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据此,被申请人作为临空经济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其带领的60余名民工60万工资未结清,其实质系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应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履职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与武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于承揽关系,双方因承揽关系引发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但未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交其在涉案《行政履职决定书》作出前经过调查得出该认定结论的佐证资料,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职决定书》,责令其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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