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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鄂州政复决〔2025〕139号

日期:2025-10-11
                                                                

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139

 

    人:**,汉族,身份证号码420704********5279,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车湖村翟家湾62号

 申请人鄂州市公安局

    地:鄂州市凤凰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方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依复2025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2025年7月19日通过行政复议平台向本机关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7月21日签收,于7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2025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未依法回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未依法履行对涉案物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属于行政不作为。物业保安信息(特别是保安备案和持证情况)直接影响小区安全和秩序,属于政府监管信息范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业主或居民有权通过“依申请公开”途径获取这类与公共利益和自身权益直接相关的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二是个人信息依法不予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备案的信息涉及保安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在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决定不予公开,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备案信息进行了区分,最大限度公开了相关信息,并告知了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理由,涉案答复合法适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5日,申请人通过鄂州市政府门户网“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名称为“物业保安员备案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请被申请人书面予以公开“******安置小区(一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人员、2020年至今在被申请人处全部备案信息,方便业主监督核实保安员的资质问题。

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临空经济区分局向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人员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单》,13名保安人员均答复“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2025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依复2025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部分公开。经查,鄂州市******安置小区(一期)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保安服务,该公司已在公安机关备案,现有保安13人。因保安备案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决定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截图;2.被申请人向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人员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单》共13份3.依复2025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据此,被申请人作为鄂州市公安机关,其在履行鄂州市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中获取的物业保安服务备案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关于“鄂州市******安置小区(一期)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人员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申请人请求书面公开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涉案小区的保安人员信息,该信息涉及保安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被申请人依据前款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在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经研判认为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后,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同时,为尽可能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将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在公安机关备案,现有保安13人信息告知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之规定,应予支持。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之规定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依据错误。

关于“鄂州市******安置小区(一期)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至今在被申请人处全部备案信息”。如前所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1.法人资格证明;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4.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等,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仅告知申请人保安人员情况,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6月16日征求第三方意见,于7月9日作出涉案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复2025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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