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153号
申 请 人:许**
被 申 请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
住 所 地:鄂州市华容区楚藩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龚骏,区长
申请人许**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7月2日签收。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7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5年9月10日决定延期至10月13日前。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进行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是涉案土地的征收人,申请人是被征收人,被申请人应履行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职责,其至今未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承包地实测总面积为16.64亩,涉案项目征收的面积为1.992亩,申请人已领取相应的补偿款,另14.648亩仍属申请人承包地范围。因申请人的户籍已迁出华容区蒲团乡小港村8组,不属于鄂政发〔2014〕53号《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保障范围和对象。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 2015年7月与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小港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5年9月8日,原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鄂土资预审函〔2015〕113号),同意通过关于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预审。2016年10月25日,原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征地告知书》,告知拟征收涉及葛店开发区、华容区、鄂城区、梁子湖区的集体土地,征地用途为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用地,拟征收土地面积约6000亩。201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向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鄂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8〕344号,以下简称344号批复),同意鄂州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02.6111公顷(其中耕地189.4442公顷)、建设用地8.6364公顷、未利用地8.3502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农用地51.6988 公顷(其中耕地20.8339公顷)、建设用地20.2923公顷,作为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鄂州段工程建设用地。
2025年4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单号为1254170194210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信件封面备注“补偿履职申请书1套、违法征收履职申请1套”,请求被申请人就其位于华容区蒲团乡的承包地20.15亩按照40800元/亩进行安置补偿。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9日签收,直至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予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2.《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信件封面截图、《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征地告知书》;3.鄂州资源建设依复〔2024〕第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鄂自然资函〔2018〕207号《省自然资源厅转发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鄂州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自然资函〔2018〕34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鄂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设用地项目承包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鄂土资预审函〔2015〕113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国有划拨用地公示证明》、EZHB〔202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选字第16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授权委托书等、《关于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情况说明》《关于对申请人许**提出的要求区政府履行鄂咸高速征地补偿法定职责的相关情况说明》《关于许**是否符合征地补偿条件的回复意见》《关于许**鄂咸高速征地补偿相关情况说明》;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鄂咸高速三改征地补偿明细表(许湾三改路段)》《鄂咸高速征地补偿明细表》12份、《鄂咸高速公路(鄂州段)征地协议书》;7.记账凭证2份、费用报销单、鄂咸高速附着物补偿明细表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涉案项目征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据此,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组织实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案中,涉案项目征地告知书由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征地协议由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作为区级人民政府,既非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亦非涉案项目征收工作具体实施部门,不具有对申请人承包地进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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