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5〕169号
申 请 人:周*香
被 申 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住 所 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体育东一路
申请人周*香对被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于2025年8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9月21日签收。经补正,于2025年10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于11月3日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为商户登记主管机关,未依法查处已被列入经营异常但仍持续违法经营的商户,未尽法定审查监督职责。被申请人应发函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商家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行为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仅属形式回复,违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号令及第20号令中关于充分、公平、全面及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二是被申请人匆匆结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无法就所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办理退货退款(因平台自动确认收货、商家拒退),亦无法就食用后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维权。上述行为侵害了申请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享有的知情权、财产权及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涉案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因无法联系被举报人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同时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二是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6次,举报9540次,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数量,其行为表明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故不具有复议资格,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3日,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购买被举报人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惠谭范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生产的“陶瓷炖盅”。7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惠谭范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三无产品,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通过12315平台和书面信函的方式告知申请人。8月9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登记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地址不存在。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通过被举报人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地址均无法取得联系,因此无法对申请人举报的线索情况进行核实。被举报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情形。
另,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0月将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惠谭范电子商务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网购页面截图及照片;3.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4.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5.临空市监异字〔2025〕0077号《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临空经济区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据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予核查,在有初步证据的情形下决定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后,对被举报人的注册地址进行了现场核查,因注册地址不存在无法开展核查工作,不能证实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于法有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1日
抄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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