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决〔2026〕11号
被 申 请人: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
住 所 地: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号
申请人尹**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拆迁征收补偿申请书》作出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27日予以受理,于12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于2026年1月26日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拆迁征收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及土地于2013年因**项目建设被征收,十余年来持续就以下四项补偿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一是过渡安置费。2013年至2019年7月安置房交付期间应得的23000元过渡费至今未支付,鄂州**委员会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中承认该事实属实,并承诺依法补发;二是迁坟补偿款。鄂州**委员会提供的13500元迁坟补偿款证据存在重大疑点,领款凭证签字人“尹**”系同村同名人员(1961年生),而实际应支付对象为申请人已故父亲(1970年生)。申请人母亲明确表示从未收到此款,且银行流水无相关记录;三是鱼塘附着物赔偿标准。涉案征收项目约定相关标准为8500元/亩,但实际仅按6000元/亩发放,差额部分未予补足;四是土地补偿款核算人数错误。申请人家庭应按8名成员计算土地补偿款,但实际仅按5人核算,导致补偿金额不足。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提交的《拆迁征收补偿申请书》,依信访分流交由鄂州市**园区管委会处理,该管委会按重复申请的事实,依法作出“您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已办结”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答复职责。申请人于2025年7月28日提交的《拆迁征收补偿申请书》,内容与其2025年5月17日网上信访(编号WT420000202505175642)所提四项诉求基本一致,包括房屋过渡费、迁坟补偿疑点、鱼塘附着物赔偿标准及土地补偿款问题。鄂州市**园区管委会已于2025年6月13日就前述信访事项作出《行政履职答复书》,并附相关协议等资料予以回应。申请人曾就此提起行政复议,但于2025年7月30日主动撤回,鄂州市人民政府当日作出复议终止决定。申请人本次提交的《拆迁征收补偿申请书》经梁子湖区信访局转办至鄂州市**园区管委会,该管委会于8月4日线上回复申请人“您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已办结”。鉴于本次申请属重复诉求,且已有明确答复及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履行了答复职责。二是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提交的《拆迁征收补偿申请书》实质系对2013年梁子湖区东沟镇**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的重复信访,其内容与此前网上投诉一致,属于申诉信访行为。鄂州**园区管委会作出的“您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已办结”答复,与其此前出具的《行政履责答复书》性质相同,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与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建设合作协议》,约定联合开发建设**。2015年1月5日、2016年6月16日,湖北省**管理委员会、湖北省****村民委员会、湖北省**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共同签订编号ZQ-2014-ZD-DL001《湖北省****村12953.1亩土地及附着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协议书》、编号ZQ-2016-ZD-DL001《后湖**村剩余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申请人系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村村民,其房屋等位于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
2025年5月17日,申请人通过湖北省智慧信访信息平台反映其位于****村房屋拆迁问题,信访内容主要为:1.拆迁过渡费领款单(尹**等)已签字,村委会以没钱为理由拖了快两年一直不给钱,村委会作为签约方有义务按约定支付过渡费及利息;2.对于工作人员出示的迁坟补偿款13500元领款凭证本人持怀疑态度,申请人母亲明确答复未收到该补偿款,并前往银行查询流水(见附件),无此记录。另外签字人为尹**(已去世),笔迹与申请人母亲不相符……恳请重新查证,若与事实不符,请按规定足额支付补偿款;3.鱼塘附着物赔偿款不对,实际按6000元计算,根据其官网公布的《**村附属物赔偿协议书》规定,每亩为8500元,协议中的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个人主张协议条款无效,要求按法定标准补偿差价;4.未查到落实土地补偿款,要求按**村附属物赔偿协议书规定支付。
2025年6月13日,鄂州**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履职答复书》,主要内容为:1.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问题。经查,申请人房屋于2013年9月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19年7月落实房屋安置,经核算过渡安置费为23000元,至今未兑付的情况属实。园区信访办已督促征地拆迁办尽快核实情况,如符合发放政策,经审核资料后将依法进行补发。2.迁坟补偿款(13500元)问题。经查阅**村账目,2023年3月**村已经支付夏家山尹**迁坟补偿款13500元。根据支票存根显示,该笔款项已兑付。申请人可前往**村查询相关账目,亦可凭支票存根前往园区财经部门或东沟镇农商银行(原东沟信用社)查询情况。3.鱼塘附着物赔偿标准问题。申请人提供的征地协议上显示鱼塘8500元/亩,反映村委会仅赔付6000元/亩,要求补差价。经查,申请人提供的征地协议系市政府与联投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8500元/亩包含退地清表费用。如果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土地补偿款未兑付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村委会与各小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小组按照分配方案已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申请人可前往村委会查询领款凭证。
申请人不服鄂州**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于2025年7月12日向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鄂州**委员会履行法定补偿职责。行政复议期间,鄂州**委员会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载明1.关于过渡安置费。申请人一家已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协议并即时领取半年过渡费3600元(按6人计),当月即完成安置,依规不再享有后续过渡费,故其主张无依据。2.关于迁坟补偿款。13500元系同村同名村民尹**(1970年生)所领,与申请人已故父亲(1961年生)无关;申请人母亲未代领该款属实,但属正常情形。申请人所在家族已由代表尹**统一领取迁坟补偿款33000元,内部分配属家庭事务。3.关于鱼塘附着物补偿标准。8500元/亩为框架协议中的综合打包价,实际补偿需根据具体附着物种类和数量据实清点结算,并非统一标准,申请人存在理解偏差。4.关于土地补偿款。经核查,申请人户征地补偿款已由其父尹**作为户主全额领取,款项已支付到位;申请人长期在外,未参与拆迁事宜,故产生误解,但反映“未领款”与事实不符。后申请人撤回该复议申请,案件终止审理。
2025年7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拆迁征收补偿申请书》,主要内容为:1.请求被申请人责令鄂州**委员会限期支付申请人拆迁附着物补偿款23000元,余伊林拆迁附着物补偿款22300元,尹双喜17200元,共计625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请求被申请人责令鄂州**委员会对尹**户迁坟补偿款13500元的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若款项未支付或支付错误,应立即足额补发;3.请求被申请人责令鄂州**委员会按照《湖北省**整村征地拆迁框架协议书》中规定的8500元/亩标准,补发鱼塘附着物赔偿款的差额部分;4.请求被申请人责令鄂州**委员会对尹**户,尹*1户,尹*2户的土地补偿款进行重新核算并足额支付,确保补偿款按8名实际家庭成员计算。
2025年7月30日,梁子湖区信访局通过信访平台将申请人邮寄信件转办至鄂州**委员会,8月4日,鄂州**委员会在平台回复“您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已办结”。至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拆迁征收补偿申请书》作出其他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拆迁征收补偿申请书》信件流程记录截图、投诉详情截图;3.申请人于2025年7月12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鄂州**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4.梧桐征安字〔2016〕第3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5.申请人提供的《**园区附属(着)物补偿领款单》3张;6.《湖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分办通知单》《**征地拆迁补偿领款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购置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统计表》《记账凭证》《**园区附属(着)物补偿领款单》(尹**),《**园区坟墓补偿协议书》,尹**身份证明、《**征地补偿领款单》(尹**)、**村民委员会与尹**签订的协议、尹****村农户附作物(属)物登记表、《**园区附属(着)物补偿领款单》(尹**)、《**园区附属(着)物补偿领款单》(尹**);7.《**村过渡费明细表》;8.《**开发建设合作协议》、编号ZQ-2014-ZD-DL001《湖北省****村12953.1亩土地及附着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协议书》、****村12953.1亩整村征收征地图、编号ZQ-2016-ZD-DL001《后湖**村剩余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业务回单、土地征用协议书、《**园区附属(着)物补偿领款单》(**村)、**村十六组领款单、领条;8.关于**村尹**拆迁安置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涉案项目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施行前,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履行涉案项目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拆迁征收补偿申请书》,明确就过渡安置费、迁坟补偿、鱼塘附着物赔偿标准及土地补偿款核算等四项具体补偿事项提出履职请求,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其申请内容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的履职申请,非一般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以信访程序处理申请人履职申请,明显不当。同时,被申请人主张鄂州**委员会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已就申请人上述四项诉求作出了回复,应视为申请人反映诉求已得到处理,但鄂州**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与其后续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关于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迁坟补偿费的认定完全相悖,自相矛盾,此情形下,无法认定申请人诉求已得到依法处理。也即被申请人作为法定补偿责任主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拆迁征收补偿申请书》后,未进行实质性审查,而直接通过信访渠道转交至鄂州**委员会,并由该管委会在信访平台中以“您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已办结”方式替代法定履职答复,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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