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2026〕21号
申 请 人:王**
被 申 请 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住 所 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体育东一路
申请人王**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于2026年1月7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2月3日予以受理,于2026年2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涉案行为属于违反法定标识义务的持续性违法行为,并非“轻微”。涉案产品未提供合格证等可追溯信息,导致消费者追责困难,不仅仅是瑕疵问题,而是缺乏法定标识要素的重大违规行为。“无危害后果”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理由。被举报人已改正不影响违法行为成立,事后整改不能否定违法行为曾经存在且持续的事实,不能以事后补救来否定立案调查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二是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涉嫌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举报事项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以责令改正代替立案调查,规避行政处罚程序,削弱了法律威慑力。且申请人依法提出奖励申请,但被申请人未予回应,属程序违法。三是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违背统一执法尺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程序合法、决定正确。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产品包装无产品合格标识,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被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整改照片和情况说明。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鉴于被举报人及时改正且无证据表明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予立案。二是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多次投诉举报,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数量,其不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举报,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15日,申请人通过抖音平台购买被举报人湖北昌利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昌利金刚石圆锯片”。2025年12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北昌利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编号:*****),举报内容主要为:涉案产品没有检验员印章等标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请被申请人予以查处并对申请人进行奖励。12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鄂州市监责改〔2025〕45720号《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未附加合格标识,责令其于2025年12月27日前改正。12月23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临空分局递交《情况说明》及产品合格证等整改材料。
2026年1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举报事项情况属实,已责令被举报人整改,被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全国12315平台截图、申请人购买产品照片;2.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3.鄂州市监责改〔2025〕**号《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整改照片等;4.流转信息时间轴、检验报告;5.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事项后,经现场调查,确认涉案产品存在未附加合格标识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鉴于被举报人依法改正违法行为且无证据证明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于法有据,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涉案举报处理职责。
关于申请人举报奖励请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明确,举报奖励适用于重大违法行为。本案中,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认定为轻微,不符合举报奖励的法定前提。故申请人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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