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鄂州政复〔2026〕27号
申 请 人:周**
委托代理人:牛**,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 请 人: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住 所 地:鄂州市鄂城区吴都大道81号
申请人周**不服被申请人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作出的鄂州住依复〔2025〕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2月5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州住依复〔2025〕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一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案涉房地产项目2014年报建,开发企业资质材料应由被申请人依法留存。涉案企业近三年未重新延续资质申报,并非法定不予公开的合法理由。二是关于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及前置文件等信息。被申请人以“机构改革后不再承担相关职能”为由拒公开前述信息,但鄂州市人民政府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官方公布的权责清单显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等职责仍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被申请人的答复与官方公示信息相悖。即便职权已划转,依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文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告知义务,而非直接拒绝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申请人提出的41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属被申请人职责外,其余40项信息因机构改革已整体划转至其他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既未制作也未保存,且无系统权限,故不属于其公开职责范围。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合法。被申请人经检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后发现该信息不存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并解释说明不存在的原因。因机构改革原因,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答复合法。三是被申请人未告知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具有合理性。申请人申请信息数量较多,被申请人无法确定具体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也不能确定其他行政机关是否制作或保存有相关信息,如简单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所获。四是申请人系为民事纠纷大量申请信息,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动机不正当,依《司法部指导意见》应不予支持。五是申请人与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开发企业建设、消防等方面信息不直接决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6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单号***,经查询该快递于2025年11月7日被签收)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涉及“**小镇”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等共计41项政府信息。
2025年12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鄂州住依复〔2025〕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关于**小镇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经查询该项目开发企业为鄂州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企业近三年未在被申请人申请开发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目前该企业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关于**小镇项目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相关信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等信息。自2024年5月机构改革后,被申请人不再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消防审批和验收等职能,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
另查明,2024年5月20日,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鄂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保鄂州市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鄂州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优化住房管理机构,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名为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主要负责做好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所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能变动作出调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2.鄂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网站截图、湖北政务服务网截图;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份、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查询截图;4.鄂州住依复〔2025〕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记录截图等,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关于涉案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于法有据。
关于涉案项目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据此,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即使因机构改革不再承担相关职能,只要能够确定职权划入机关,即应主动协调或引导申请人向职能转入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40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告知申请人因机构改革其不再承担相关职责,不再负责公开涉案信息,但未告知申请人具体承接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申请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12月5日向申请人送达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鄂州住依复〔2025〕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涉案项目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等信息的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重新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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