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鄂州政复〔2026〕57号
申 请 人:黄**,
委托代理人: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 申 请 人:鄂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住 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62号
申请人黄**不服被申请人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于2026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 2026年1月6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反映“**疗法”非遗申报遭遇不公等问题。2026年3月2日,被申请人针对该信访事项作出涉案《依法履职答复书》。本机关认为:涉案《依法履职答复书》的内容,仅是被申请人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及认定程序的政策解读,以及对申请人*年、*年两次申遗客观情况的说明。该答复行为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其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对该答复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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