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州、区)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督察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督察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督察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法治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及今年工作安排,决定于4月至9月组织开展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督察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全省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通过开展深入扎实的专项督察行动,进一步促进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全面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查处一批、公开通报一批、及时移送一批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切实形成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强大声势。
二、督察形式
此次督察行动由省委依法治省办组织统筹,省直相关单位参与,省市县三级联动,采取自查自纠和实地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各地各单位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拓展问题线索收集渠道,建立问题线索收集平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坚持“明察”和“暗访”相结合,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带着问题线索,以“小分队”形式,开展“暗访式”“突击式”“点穴式”等常态化督察,增强针对性与实效性。
三、督察内容
围绕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和《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2号)落实情况,重点督察:(一)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情况,破除部门藩篱,清理隐性准入壁垒,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情况;(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 (三)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系,统一行业执法标准和尺度,纠治趋利性、选择性、关系性执法的情况;(四)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情况;(五)依法保障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情况;(六)推进“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情况;(七)加大司法保护和服务力度,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影响的情况;(八)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九)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优化整合,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情况。
四、督察安排
督察行动分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4月1日至4月30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畅通法治建设领域,特别是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对外统一公布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和信箱。各地各单位要从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被纠错的案件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中收集突出问题线索。要对照上述九个方面重点内容,对2021年以来的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自查,看是否有未办结涉企举报投诉件、涉企工作部署是否落实等;汇总梳理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对相关涉企问题线索要全部登记在册,逐项分析是否有工作不实、不力以及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等行为。
第二阶段:实地督察(5月1日至7月31日)。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省直相关单位参与督察机制,省委依法治省办组织督察组,分赴部分市(州)和省直相关单位开展实地督察;市、县两级同步开展。督察组要灵活拟定督察计划,成立督察小分队,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问题反映集中的地区和单位,深入企业、深入群众、深入办事窗口,通过现场查看台账、个别访谈、暗访抽查、线索核查、电话核查等方式开展督察,并做好记录。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要当面指出问题,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8月1日至9月30日)。省委依法治省办组织向被督察地区、省直单位反馈意见,并附问题清单,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地督察结束后,也要组织向被督察地区反馈督察意见,督促抓好整改工作,对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对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整改不力的地区,要印发督办通知或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对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充分运用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的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及时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树立法治督察工作权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委省政府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头号工程、摆在突出位置,持续营造“办事情靠制度不靠人情,解决问题靠法治不靠关系”的良好社会生态。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督察是督促各地压紧压实营商环境建设责任的有力抓手,各地要把此次督察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认真研究部署,组织开展督察,切实抓紧抓实。省直相关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督察。督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司法行政系统对各地业务工作评价、营商环境评价评分的重要指标。
(二)突出重点,全面深入。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督察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紧紧围绕督察内容,既要全面自查,实事求是,主动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又要重点督察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特别是政府诚信、制度建设、行政执法、司法领域等方面的问题,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搞花架子、不搞大呼隆,不干扰正常工作,切实找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领域的短板弱项。
(三)严明纪律,务求实效。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轻车简从,按相关规定解决出行、食宿问题,不参与同督察无关的活动,不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要严格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工作信息。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察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各地各单位将此次专项督察行动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省委依法治省办。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党委依法治市(州、区)办于每月5日前将专项督察行动工作统计表(附后)、典型案例汇总后报省司法厅法治督察处。省委依法治省办将对各地各单位开展专项督察行动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联系人:张新兵、吴练,电话:027-87810612、87815189(传真),邮箱:hbssftfzdc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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