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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2198 文号: 鄂州司发〔2023〕17号
发布机构: 鄂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19日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司法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八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市司法局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司法局

  2023年6月19日

 

 

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普法行为,进一步推动在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精准普法,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鄂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把普法融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等执法全过程,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等社会公众开展的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活动,帮助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行政决定。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开展的普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的实施主体是本市各级各类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普法的工作对象,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涉及到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就涉及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的以下内容开展普法教育:

  (一)认定的个案事实;

  (二)适用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

  (三)法定程序的具体规定;

  (四)行政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

  (五)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六)其他相关问题。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精准普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严格执法全过程,确保精准普法体现鲜明的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

  (二)坚持合法合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到说明事实准确、释明法律正确、阐明法理清晰,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要兼顾情、理、法,既注重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的法律效果,又注重其社会效果。

  (四)坚持及时高效便捷。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要结合法定执法程序,把握普法时机,讲求普法方法,既讲清楚法理,又讲清楚事理和情理;既不影响行政执法效率,又增强普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主动告知式普法。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口头、书面、电子媒介等方式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等普法内容,以达到保护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

  第九条 答疑解惑式普法。当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就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提出疑问或表示困惑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口头交流、书面或电子媒介答复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消除其疑问或困惑,使其知晓和理解相关普法内容,避免行政相对人因不知法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或实施违法行为。

  第十条 释法说理式普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时,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报告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决定以适当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解释、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说明,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执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可能引发网络舆情的;

  (二)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对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存在重大误解的;

  (四)其他需要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的。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充分认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是行政机关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最有效的路径,是实现执法办案的全员普法、全程普法最有力的载体,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领导,与行政执法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支持和保障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环节和全过程开展精准普法。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工作指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执法过程中各环节的普法举措,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和保障每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履行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传播形式,积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案例宣传,减少因不知法不懂法而造成的行政违法案件发生,提升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法治素养。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释法说理能力的培训工作,重点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媒介素养和公共沟通能力,不断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释法说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将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全市法治建设考核、普法工作考核内容。对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评价奖惩机制,对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通报表扬;要结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的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普法工作小结,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普法责任制不到位的,发出普法提示函或建议书,必要时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依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过程中的普法工作参照本工作指引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联解读:鄂州市司法局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

                           
关联解读:
             

1、鄂州市司法局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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