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3918 | 文号: | 鄂州政办发〔2024〕13号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年05月15日 |
信息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省委、市委相关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工作体制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葛店经开区管委会统一管辖以管委会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葛店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管委会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辖区内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以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以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既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也可以由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管辖。
(二)明确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葛店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为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比照省级完善设置,按程序使用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局(或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理、指导与监督等工作职责。
市、区行政复议机构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提交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咨询。各区、葛店经开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也可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咨询。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咨询的,参照《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二、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三)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
行政复议机构应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具体包括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途径、申请期限等,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应通过行政复议咨询服务点,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利益诉求。
(四)切实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法定期限(普通程序为十日,简易程序为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五)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
行政复议机构应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行政复议申请、审理等各环节,对各类行政争议开展调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力争将矛盾纠纷在行政复议阶段实质性化解。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不断优化案件审理机制。在普通程序中依法开展听取意见、听证工作,增强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简单案件积极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平台部署应用工作主体责任,用好用足平台各项功能,实时在线办理案件,规范案件办理流程,确保各环节审批到位、程序完备、材料齐全,全面提升办案质效。
(六)严格履行行政复议文书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决定内容。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梳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等行政复议文书履行情况,清理排查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情况。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文书过程中确有难度或遇到其他问题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积极推动行政复议决定严格执行。
三、进一步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七)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应诉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各级行政机关应明确专人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由同级行政复议机构承办;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以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起诉本级人民政府不作为的,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本级人民政府作被告的行政案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协调,提出具体承办意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承办单位,其他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涉及全市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诉讼案件、非诉执行等,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八)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立即明确案件承办单位,及时将案件录入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平台。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制作答辩状,收集、整理并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证据、依据等应当合法、准确、充分,未按规定提交证据等材料导致败诉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升依法行政和行政应诉水平。
(九)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倡导行政“一把手”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应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庭审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研究案件,查找纠纷产生根源,确定矛盾解决方案,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开庭审理之前;庭审中,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依法主动做好调解和解工作;庭审后,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十)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
(十一)强化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日常监督
行政复议机构应加大个案监督力度,积极适用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纠错决定,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应建立或完善行政复议文书履行情况报告回访、检查考核、线索移交、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确保有错必纠、不纠追责。
(十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制度
行政复议机构应定期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通报。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意见书执行情况台账,对于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未按照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的,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在办理涉及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案件时,行政复议决定应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十三)扎实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行政复议机构应制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卷评查标准及工作方案,明确评查对象、标准和内容,交流案卷评查经验。加强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案件专项评查,促进规范执法。加大加快对侵害企业权利行为的纠错力度和进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重办案积累,编写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和执法水平。
(十四)严格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分析和研究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积极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联系,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抓好整改,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机关应当将收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和作出的书面回复在办结后十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十五)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互动交流、信息互通共享、重大事项沟通、行政争议联动化解等衔接机制,实现行政与司法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着力解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谋划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推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取得实效。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督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推进。
(十七)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坚持人岗相适,确保市、区行政复议人员数量不少于4人,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行政复议队伍业务水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场所规范化建设,设立符合办案要求的业务用房,配足配齐执法办案设施设备。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行政复议纠错案件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十八)严格推动落实
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中的失职失责问题,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鄂州政办函〔2022〕51号)同时废止。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站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33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版权所有:鄂州市司法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25号 联系人:徐康 联系电话:027-56909313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