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任务。
为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法,规范各级行政复议工作,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司法局对《意见》草拟了修改意见,经2024年3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一是进一步理顺行政复议工作体制。进一步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复议职责以及对应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二是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各行政执法机关、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各司其职,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持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尽力做到案件实质性化解;各级行政机关要履行好行政复议答复职责,未按照要求进行答复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要督促落实。
三是进一步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明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程序;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明确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四是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
日常监督;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制度;扎实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和执法水平;严格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并按要求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衔接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五是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持续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取得实效;加大要素保障力度,确保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要内容,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严格推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落实。
三、新旧政策差异
新的《意见》较2022年公布的《意见》主要有六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新的《意见》按照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调整了行政机关答复期限,即普通程序为十个工作日、简易程序为五个工作日;明确以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司法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既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也可以由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强调了葛店经开区管委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履行相应职责;对“繁简分流”工作机制进行了明确,即“在普通程序中依法开展听取意见、听证工作,增强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简单案件积极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效率”。
二是新的《意见》对于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应加大个案监督力度,积极适用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纠错决定,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增加了适用变更决定内容。
三是新的《意见》更加注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做好“全过程”调解工作,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应遵循合法、自愿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行政复议申请、审理等各环节,对各类行政争议开展调解”。
四是新的《意见》“倡导行政‘一把手’出庭”,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必将起到良好推动作用;强调“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推动解决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执行难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五是新的《意见》增加“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衔接机制”,即“行政机关应当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互动交流、信息互通共享、重大事项沟通、行政争议联动化解等衔接机制,实现行政与司法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六是新的《意见》对如何“加大要素保障力度”进行了明确,即“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坚持人岗相适,确保市、区行政复议人员数量不少于4人,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行政复议队伍业务水平”。
四、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4.《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5.《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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