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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司法局关于《鄂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司法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鄂州市司法局 关联政策: 556221
  近日,鄂州市司法局印发了《鄂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有要求。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的题中之义,也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必然要求。

  (二)现实有需要。《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只对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的形式、时限和审查机构作了概括性规定,并未对受理范围、程序、结果等关键问题进行细化。因此,制定出台《办法》很有必要。

  二、起草过程

  3月初,在经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科起草了《鄂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3月20日开始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同步向各区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3月24日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8条修改意见,采纳5条;3月31日网站征集意见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审查适用的文件范围。审查文件的范围仅限于本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了审查文件的承办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承办机关由各级备案机关,即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三)明确了提出审查申请的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与上位法相抵触、违法创设许可处罚强制、违法增加公民义务限制权利等情形,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四)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非规范性文件、已向其他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已就同一内容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裁判复议文书已认定、附带审查等不予受理审查申请的情形。

  (五)明确了处理审查申请的程序。备案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审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视情作出告知补正、受理、不予受理等决定; 受理审查申请后,及时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求制定机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材料;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

  (六)明确了审查后处理结果。一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二是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备案机关通知制定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备案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单位:市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电话:027-56909527

 

   
                           
关联文件:
             

1、鄂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鄂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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