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服务
一、事项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二)服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四)服务对象: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办理层级
☑市级 □区(县)级 □乡镇(街道)级
☑线上全程办理 ☑线下窗口办理
(六)是否收费
☑免费 □按标准收费(附文件依据)
二、办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市级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所需材料清单
(一)一般需要递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名或盖章一份;
3.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签名或盖章一份;
4.申请人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签名或盖章一份;
5.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签名或盖章一份。
(二)特殊情况还需递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名或盖章一份;
3.公民死亡证明复印件签名或盖章一份;
4.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签名或盖章一份;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签名或盖章一份;
6.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签名或盖章一份;
7.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签名或盖章一份;
8.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签名或盖章一份。
四、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流程
登录“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或进入“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或微信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网上申请。
(二)线下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25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材料补正时限不计入办理周期。
六、咨询与监督
(一)咨询渠道
电话:027-56909509
0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法治鄂州”微信公众号--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小程序
现场:1.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行政复议窗口(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25号)
2.智能公共法律服务终端机咨询(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二)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27-56909539
0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常见问题
问:对多个行政行为不服,能否在同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一起提出?
答:不可以。按照“一行为一申请”原则,一个行政复议申请只能针对一个行政行为。申请人对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并分别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问: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答:一般情况,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特殊情况,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无论申请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问:如何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答: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且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问: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在什么情形下适用?
答:在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下,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问:什么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会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答: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问:申请行政复议后能否撤回?
答:可以。准予撤回并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问: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能否停止执行?
答:不停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问: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促使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问:哪些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3.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5.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问: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听证吗?
答:可以。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问: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法律规定审理期限少于六十日的,依照法律规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以延长三十日。
问:行政复议是否会加重申请人的责任?
答:一般不会。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问:申请人能否查阅、复制被申请人答复等相关材料?
答:可以。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期间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除外。
问: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怎么办?
答: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部门反映,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八、附件下载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
3.证据清单
4.行政复议代表人推选书
5.复议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6.行政复议案卷查阅登记表
7.中止行政复议申请书
8.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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